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时圣法与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时圣法,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时创业,成年,系原告时圣法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局长。 委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时圣法,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时创业,成年,系原告时圣法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第三人孙林,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中山居委会环城北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葛玉冰,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中山居委会环城北路东段223号,系第三人孙林之妻,特别授权。

原告时圣法诉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圣法以与被告和解,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时圣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圣法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