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初字第8号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念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国立,男,1952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威红诉被告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红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威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威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威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魏艳春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