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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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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威红诉被告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威红,女,1985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念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威红,女,1985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念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国立,男,1952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威红诉被告遂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红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威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威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威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魏艳春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