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社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孙金富,男,74岁。 原告陈淑兰,女,70岁,系孙金富之妻。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贾松啸,任县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富、陈淑兰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孙军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该行政纠纷已得到解决,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孙金富、陈淑兰撤回对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