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宁绪斌,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王华兰,女,住河南省桐柏县。 法定代表人宁开超,任大队长。 原告宁绪斌诉被告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绪斌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