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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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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水利局申请执行对喻超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82号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 住所地新野县城书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那保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宗文,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喻超,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82号

申请执行新野县水利局

住所地新野县城书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那保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宗文,新野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执行人喻超,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水罚决字(2014)第8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0元。认定的事实:2014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喻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袁庄村白河左岸破坏堤防。提交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喻超于2014年9月20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白河左岸损害堤防。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给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利。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于2015年3月9日又履行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作出的新水罚决字(2014)第8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