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新野县水利局申请执行对新野文府曙光学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80号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那保平,局长。 被执行人新野文府曙光学校。 法定代表人曹慎良,校长。 住所地新野县大桥路东段。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水新水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80号

申请执行新野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那保平,局长。

执行人新野文府曙光学校。

法定代表人曹慎良,校长。

住所地新野县大桥路东段。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水新水限缴字(2015)第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豫水新水限缴字(2015)第1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新野文府曙光学校未经许可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擅自采用水资源,应补缴水资源费35935.20元,决定征缴水资源费35935.20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水资源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已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补缴水资源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新野文府曙光学校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