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南召县水利局申执南召县雄一源沙石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2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南召县雄一源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欣,任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2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南召县雄一源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欣,任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59244811-5。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水利局2015年1月27日对南召县雄一源沙石有限公司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水利局认定南召县雄一源沙石有限公司未按照采矿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在南召县白土岗镇桐梓村二组下河口处白河河道内进行采砂行为违法,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南召县雄一源沙石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平复位于南召县白土岗镇付庄村段采砂现场遗留的砂坑五处,一号坑位于下游河道左侧长341米,宽①13米、②15米、③12米,深①3.5米②2.5米,呈长方型;二号坑位于一号坑上游横向长度157米,顺河宽度①7米、②10米、③8米,深①1.0米、②1.5米、③1.2米,呈不规则长方形型,三号坑位于河道右侧二号坑上游,呈不规则型,长390米,宽①8米、②14米、③11米,深①1.2米、②1.0米、③1.5米,四号坑位于河道右侧三号坑下游,长210米,宽①8米、②8.5米、③7.8米,深①1.0米、②1.3米、③1.2米,呈长方型,五号坑位于河道右侧四号坑下游,长60米,宽①31米、②30米、③25米,深①1.2米、②1.5米,呈长方型。

付庄村岔古路组与柿园村东庄组段白河河道内。现场采砂遗留砂坑一处:呈“U”字型,长976米,宽①16米、②15米、③11.5米、④13米,深①2米、②3.5米。采砂生产的砂堆:呈“U”字型棱台体,长662米,宽①16米、②14米、③11米、④10.5米;斜高①8米、②9米。

柳树沟村段采砂现场遗留砂坑两处,一号砂坑位于河道左侧长223米,宽①17米、②15米、③16米;深①3.5米、②2.5米,③2米,呈不规则长方型。二号坑位于河道右侧长310米,宽①10米、②9米、③14米、④15米(其中宽14米、15米的砂坑长度为150米),深①2米、②2.5米,呈不规则长方形。

白土岗镇桐梓村二组下河口采砂现场遗留砂坑三处:一号砂坑位于上游河道左侧,呈不规则长方形,长15米,宽①14米、②13米、③12米,深①3.5米、②2.2米;二号砂坑坑位于一号砂坑下游左侧河道内长123米,宽①23米、②21米、③24米,深①3.5米、②2米;三号砂坑位于河道下游呈不规则型,横向长158米,顺水流方向宽①68米、②59米、③70米,深①3.4米、②2米。

白土岗镇桐梓村南苑下河口砂场采砂现场遗留砂坑两处,一号坑长222米,宽①28米、②32米、③30米,深①3.5米、②2.5米;二号坑长115米,宽①76米、②130米,深①3.4米、②2.6米。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

南召县水利局2015年1月27日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