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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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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镇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大勇,任镇长职务。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镇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大勇,任镇长职务。

原告马振军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振军负担。

审判长  曹毅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张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