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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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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明诉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王英明,男。 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常中克,局长。 第三人王巧灵,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明诉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王英明与第三人王巧灵达成和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王英明,男。

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常中克,局长。

第三人王巧灵,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明诉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王英明与第三人王巧灵达成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明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英明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