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马新成,男。 原告马新亮,男。 法定代表人彭振生,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成、马新亮诉被告西峡县林业局林权登记一案中,原告马新成、马新亮因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特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成、马新亮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新成、马新亮撤回对被告西峡县林业局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