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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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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印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92号 原告王国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薄迎辉,该局局长。 第三人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住所地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92号

原告王国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薄迎辉,该局局长。

第三人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鹤淇大道中段纬六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文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国印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印负担。

审判员  武文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