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8号 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鹤壁市标准件厂退休工人。 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71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华,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松明,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东段六矿工业广场。 代表人刘伟,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全星诉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申请对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京)法源司鉴(2015)文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韩全星于2015年8月14日以鉴定房屋拆迁协议是其本人所签名和手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全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全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0050元,由原告韩全星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