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起诉人)石保,男。
上诉人石保因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石保上诉称,上诉人因邮政局借保险单凭据转办存款业务,起诉要求追究邮政局隐瞒实情、渎职、失职责任,该案件已构成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后,调取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被告身份不明,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瑞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