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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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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强诉被告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南阳市电信分公司不履行查处投诉举报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0号 原告陈强,男。 被告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炜逸,任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志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学哲、丁心哲,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0号

原告陈强,男。

被告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炜逸,任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志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学哲、丁心哲,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南阳市电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成磊,系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强诉被告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南阳市电信分公司不履行查处投诉举报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强减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