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91号 本院受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7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军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振军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