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赵书勤,女。 原告杨红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案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