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1号 原告陈强,男。 法定代表人王炜逸,任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志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学哲、丁心哲,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李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淀,系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强诉被告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履行查处投诉举报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强减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