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宋付恒,男。 委托代理人宋建保,男,系宋付恒之子。 法定代表人柳伟,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潘长庆,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付恒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付恒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