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肜秀敏,女,生于1953年12月,汉族。 法定代表人:高正兴,任局长。 负责人:王矿山,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肜秀敏诉被告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诉被告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陪 审 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