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5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东建、靳才改,男,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被执行人杜明剑,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13日,住南召县乔端镇。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6日对杜明剑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杜明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11日占用南召县乔端镇东乔村二组的土地194.6平方米(其中东西长14米、南北宽13.9米)用于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经对照该宗土地符合乔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类型为林地。2015年4月16日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对杜明剑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4.6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东西长14米,南北宽13.9米),并土地复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6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6日对杜明剑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