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鲁行初字第008号 原告程某某,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师殿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南小河,男,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不服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中志负担。 审 判 长 陈玺暄 人民陪审员 殷培焱 人民陪审员 党红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