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竹梅。 原审起诉人赵竹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新劳决字(2009)第17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消除影响,还其清白。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对赵竹梅的起诉不予立案。原审起诉人赵竹梅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竹梅于2010年3月23日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于2015年6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