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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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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治明、李文英、余兴文与新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7号 原告余治明,男,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李文英,女,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余兴文,男,住址同上。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住所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7号

原告余治明,男,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文英,女,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余兴文,男,住址同上。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善峰,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金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余治明、文英、余兴文诉被告新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行政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治明、李文英、余兴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来福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