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王茂堂,男,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代理人张学勇,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任局长。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代理人魏家魁,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洪红美,女,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志,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茂堂诉被告新乡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洪红美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茂堂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来 福 审判员 李元审判员李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杜 京 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