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审字第4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乐,局长。
被执行人郎万明,住新乡县翟坡镇。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郎万明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获)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获)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秦 华
审判员 李梦晨
审判员 苗忠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