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马玉新,男,汉族,1974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尤维涛,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 法定代表人琚宪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玉新与辉县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秀芳 审 判 员 赵 远 人民陪审员 王俊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小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