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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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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锋与辉县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辉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孔祥锋,男,1981年3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尤维涛,男,1986年4月15日生。 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韭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琚宪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

(2015)辉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孔祥锋,男,1981年3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尤维涛,男,1986年4月15日生。

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韭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琚宪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锋与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孔祥锋于2015年7月14日双方自行协商到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供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祥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锋承担。

审 判 长  侯玉庆

审 判 员  崔秀芳

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小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