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贾桂梅,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 负责人王中晓,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同舟,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梨林社区警务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系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原告贾桂梅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济公轵分(梨林)行罚决字(2015)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桂梅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桂梅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张菊玲 审判员 汤 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