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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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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桂梅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孟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贾桂梅,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局长。 负责人王中晓,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同舟,男,1975年5月13

(2015)孟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贾桂梅,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局长。

负责人王中晓,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同舟,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梨林社区警务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系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原告贾桂梅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济公轵分(梨林)行罚决字(2015)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桂梅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桂梅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张菊玲

审判员  汤 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