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94号 原告阴玉琴。 被告郭建峰。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阴玉琴、魏新民诉被告郭建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阴玉琴、魏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赵红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