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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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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玉琴、魏新民与郭建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94号 原告阴玉琴。 原告魏新民。 被告郭建峰。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阴玉琴、魏新民诉被告郭建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94号

原告阴玉琴。

原告新民

被告郭建峰。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阴玉琴、新民诉被告郭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阴玉琴、魏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赵红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