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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林与河南中医学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二七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郑林。 委托代理人郑国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医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玲,院长。 副职负责人徐江雁,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二七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郑林

委托代理人郑国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医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玲,院长。

副职负责人徐江雁,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单位职工。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林诉被告河南中医学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郑林于2015年8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林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林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西俊

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

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