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二七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郑林。 委托代理人郑国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郑玉玲,院长。 副职负责人徐江雁,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单位职工。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林诉被告河南中医学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郑林于2015年8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林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林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西俊 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 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