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二七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冉亚杰。 委托代理人石艳丽,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予西,局长。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亚杰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冉亚杰于2015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亚杰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亚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亚杰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西俊 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