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67号 原告蒋红霞。 地址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蔡成华,兰考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政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蒋红霞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责令交还土地通知书文件违法及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红霞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请求认定兰考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原郑煤集团(兰考)土地后续问题处理办公室下发的责令原告交还土地通知书(2008)01号文件属行为违法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红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