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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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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领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红生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进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祥符区县。 法定代表人李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冠群、朱俊海,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进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祥符区县。

法定代表人李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冠群、朱俊海,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红生。

委托代理人李瑞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进领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红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原告王进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进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进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进领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进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