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进领。 住所地:祥符区县。 法定代表人李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冠群、朱俊海,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红生。 委托代理人李瑞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进领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红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原告王进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进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进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进领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进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