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刘本林。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静,区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本林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本林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本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本林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本林负担。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