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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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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本林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刘本林。 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静,区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本林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刘本林。

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静,区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本林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本林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本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本林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本林负担。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