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31号
起诉人闫国学,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196号2号楼2单元10号。
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闫国学的起诉状,请求本院:1、责令新乡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责令新乡市信访局将起诉人的信访事项交由有权机关处理;3、追究相关违法人员责任;4、新乡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闫国学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