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37号
起诉人尚振飚
起诉人付霞
2015年6月23日,本院收到尚振飚、付霞的起诉状,请求本院依法确认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尚振飚、付霞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