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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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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宋德民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18号 起诉人宋德民 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宋德民的起诉状,请求本院撤销西工区房改办房产原始申报材料,将洛阳市西工区涧东南路53号院2-1-402单独所有变为夫妻共有,并承担一切损失。 经审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18号

起诉人宋德民

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宋德民的起诉状,请求本院撤销西工区房改办房产原始申报材料,将洛阳市西工区涧东南路53号院2-1-402“单独所有”变为“夫妻共有”,并承担一切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宋德民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起诉人宋德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