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41号
起诉人杜新长
2015年6月16日,本院收到杜新长的起诉状,请求本院依法确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具体行政行为及2013年5月17日强行征收(拆迁)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无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