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27号
起诉人郑青,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吉利区吉石路29号院1栋2单元302号。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郑青的起诉状,请求本院:1、请求判决洛阳市吉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2、责令洛阳市吉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起诉人要求重新做出答复。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郑青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