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33号
起诉人杨延民
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杨延民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将洛郊集建(土03)字第008315-1号杨全喜的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为杨双喜、杨延民、杨全喜共有。
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延民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