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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起诉人杨延民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33号 起诉人杨延民 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杨延民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将洛郊集建(土03)字第008315-1号杨全喜的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为杨双喜、杨延民、杨全喜共有。 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延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立初字第33号

起诉人杨延民

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杨延民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将洛郊集建(土03)字第008315-1号杨全喜的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为杨双喜、杨延民、杨全喜共有。

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延民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起诉人杨延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