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起诉人陈毅,男,1946年1月22日生,苗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上诉人陈毅不服河南省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立初字第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是对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平工商赔字(2013)1号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裁定书不服而提起诉讼,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作出判决,其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陈毅在其起诉状诉讼中,并未对平工商赔字(2013)1号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裁定书提出诉讼请求,另其所提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需以确认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而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行政行为发生在1977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裁定对上诉人陈毅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陈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长 赵国跃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