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涛。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鑫因一审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鑫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王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王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鑫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