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52、53号 原告张涵硕,男,汉族,2010年11月5日出生,住平舆。 法定代理人张波,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与张涵硕系父女关系。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法定代表人单红勋。 原告张涵硕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李屯乡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涵硕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