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任梓涵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杨埠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54、55号 原告任梓涵,男,汉族,2014年3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任雷锋,男,回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原告之父。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54、55号

原告任梓涵,男,汉族,2014年3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任雷锋,男,回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原告之父。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被告平舆县杨埠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李成锋。

原告任梓涵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杨埠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梓涵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