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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靳平顺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平行初字第41号 原告靳平顺,男,汉族,1943年7月23日出生,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彭志伟,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大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汝南县。 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 法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平行初字第41号

原告靳平顺,男,汉族,1943年7月23日出生,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彭志伟,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大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汝南县

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

委托代理人蔡生生,汝南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平顺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我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平顺以本案涉案土地正在进行申诉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平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平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平顺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