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平行初字第41号 委托代理人彭志伟,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大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 委托代理人蔡生生,汝南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平顺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平顺以本案涉案土地正在进行申诉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平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平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平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