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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柴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长娟,女,汉族。 被告泌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华堂,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涛,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长娟,女,汉族。

被告泌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华堂,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涛,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原告柴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杨建林

审判员  田永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