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长娟,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乔涛,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原告柴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杨建林
审判员 田永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