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杨小启,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石滚河镇石滚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杜玉锟,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黄文峰,确山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岳全德,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杨小启诉被告确山县公安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启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代理审判员 段鲜红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