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万玉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万玉晴,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 原告万玉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万玉晴,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

原告万玉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玉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玉晴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人民陪审员  李全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