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万玉晴,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
原告万玉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玉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玉晴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人民陪审员 李全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