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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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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福运诉被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秦福运,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磊,任主任职务。 原告秦福运诉被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秦福运,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处。

法定代表人陈磊,任主任职务。

原告秦福运诉被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泌阳县河道治理征用我们村组的2.95亩土地,是1992年以前按当时的人口平均承包给各农户的,其征用后的补偿费分配问题,应按照土地补偿款分配的主要法律精神进行分配。即按照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非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到我们组,土地补偿费只有按1992年参加承包这块土地的人口进行分配才合理合法。而华苑街道办事处支持村组长武书德等人把没有参加承包的人也列入征地补偿费分配名单,是错误和违法的。花园街道办事处引用村民自治原则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意见也是错误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实际上三分之二一闪村民户的意见是编造出来的,也根本没有达到所谓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使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只要与法律相抵触,也是不能执行的。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其处理结果与法律相悖,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福运于2015年5月向被告泌阳县华苑街道办事处提出信访事项,反映:村组长武书德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公,要求处理。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了如下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经花园街道办事处信访联席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村组长武书德以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的意见分配方案分配土地补偿款处理其资产不违反法律及政策强制性规定。2、信访人应尊重其村组大多数群众的意见,由工作组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泌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2015年5月12日,秦福运在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下“反对该处理意见,上诉复查”的意见。秦福运认为该意见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来院,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是《信访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被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有权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福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福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