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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宋改凤、王留群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金行初字第160号 原告宋改凤,女,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现租住郑州市中原区道李村x号。 原告王留群,男,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现租住郑州市中原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金行初字第160号

原告宋改凤,女,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现租住郑州市中原区道李村x号。

原告王留群,男,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现租住郑州市中原西路。

委托代理人王雷、黄莹莹,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郑州市北二七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怀,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乐,郑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德汛,郑州市公安局x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工作人员。

原告宋改凤、王留群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改凤、王留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雷、黄莹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齐乐、史德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郑州市中原区x村村民,在x村依法使用宅基地,地上建有房屋。2014年9月9日原告得知中原区x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做出《中原区x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原告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原告认为安置补偿低于法律标准,拆迁程序有违法之处,集体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因此向郑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屋拆迁部门于2014年12月5日、12月7日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毁原告房屋,毁坏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事件,应当及时查处”。原告认为房屋是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不法分子未经合法程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严重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查处故意损毁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对实施破坏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4年12月16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河南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收到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豫公复不受字(2015)00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故意损毁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2月15日立案查处申请书交寄的邮政快递单及投递结果查询情况;2、2015年3月31日行政复议申请书交寄的邮政快递单及投递结果查询情况;3、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邮寄的信封;4、2015年5月5日起诉状等交寄的邮政快递单。

被告辩称:一、被告未收到原告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收到其申请,经查被告单位收发室,2014年12月16日当天未收到过该信件。二、被告没有原告起诉状中所称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遇到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报警求助,由违法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是否收到以及对其邮寄的行为是否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三、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x分局邮寄了《立案查处申请书》,原告实际知悉应向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四、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系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职能,不是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综上,被告不具有原告所要求履行的职责,原告实际已向居住地公安机关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被告是否收到及回复原告的信件,对原告的权利和义务都不产生实际的影响。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系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职能,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有:1、12月10日至12月22日材料转递收发登记簿;2、2014年12月15日原告交寄郑州市中原区x派出所的邮政快递单,立案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2014年9月9日中原区x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中原区x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供的依据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2014年12月15日向被告单位负责人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向河南省公安厅负责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向我院邮寄起诉状等事实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1收发登记簿相较于原告提供的邮政快递投递结果查询,不具有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提供的证据2说明原告同日向居住地辖区公安机关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情况,原告也予以认可,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x村拆迁补偿安置,结合原告的陈述,说明x村存在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情况,对此本院将结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予以评述;证据4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仅说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因不是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本院对其合法性不予评述,仅对其客观性予以认可。

被告提供的依据,本院将结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及管辖分工等规定,予以综合适用。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两原告系郑州市中原区x村村民,2014年9月9日中原区x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公布《中原区x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4年12月15日,两原告同时向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及郑州市中原区x派出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均称拆迁部门2014年12月5日、12月7日强行拆毁原告房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故意损毁房屋的违法行为并责令相关人员对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以被告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郑州市属于设区的市,郑州市公安局属于市级公安机关,原告所报案的事项无论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均应当由原告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即郑州市公安局x分局(或称x派出所)管辖。鉴于原告已经就同一事项同日向x派出所报案,原告起诉仍要求责令被告履行查处职责,其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向被告申请立案查处,被告虽然没有案件管辖权,也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因被告对信件的收发管理不善没有对原告及时告知,该工作瑕疵对引发本次诉讼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改风、王留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